控方律師
被告處事過度認真,令⼈覺得難以接近。被告與⼈交談內容總限於學業、⼯作層⾯。如此內容免不得流於表⾯,容易與⼈產⽣隔膜。被告亦承認這般態度令⾝邊的⼈感到恐懼。縱然希望脫離孤島,但他未有調整社交⽅式,故疏離、孤獨的感覺完全是咎由⾃取,亦導致他難以結識對象開展戀情。
當事⼈認真的態度正反映他對⽣活有所堅持,是為⼀種⾃愛的表現。這份認真亦為其⼈⽣帶來莫⼤裨益,證物(編號C02)正是憑著認真⽽勝的證明。⼈無完⼈,被告只不過是在衡量過後,選擇了其認真處事的態度。倘若為結識對象⽽改變⾃⼰,「他」只不過是失去⾃我的軀殼,愛情於他⽽⾔⼜有甚麼意義?
辯方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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