任何人從出生到20歲以後仍未出POOL(未找到伴侶),而無相應之調 節、改變或補救措施,與公眾期望違背或相抵觸,即可予以訴訟。
上述相應之調節、改變或補救措施,所涵蓋層面包括(但不限於)個人形象、內在特質、對象要求、社交方式,以及對愛情的想像。
任何人一旦被起訴,循公訴程序定罪後,可處強制出池令。
如被告人另有其他強而有力或頗可能成立之原因,而獲法院接納,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,即可被免責。